第五条

已修改

名泉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保泉与保源并举,保泉与泉水综合利用并重,保泉与城市发展相协调、与弘扬泉文化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