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已修改名泉保护管理部门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具工作证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被检查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检查。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