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名泉保护管理部门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出具工作证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被检查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检查。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