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森林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矿产资源、土地管理、城市绿化、节约用水和本条例等法律法规情况的监察。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做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