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名泉保护委员会负责名泉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名泉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名泉保护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具体工作由市名泉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名泉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农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名泉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