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禁止填埋、占压、损毁名泉泉池、泉渠及其人文景观。

禁止向泉池、泉渠内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污物。

禁止在公共场所的泉池内游泳、洗涮衣物。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