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禁止填埋、占压、损毁名泉泉池、泉渠及其人文景观。禁止向泉池、泉渠内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污物。禁止在公共场所的泉池内游泳、洗涮衣物。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