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在七十二名泉泉池周围二十米以内,禁止新建、扩建任何与名泉保护无关的建(构)筑物;泉池周围五十米以内禁止新建、扩建工程地基基础深度超过二米的建(构)筑物。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