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八条已修改在泉水直接补给区保护范围内的重点渗漏带,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改建影响地表水渗漏的工程项目;(二)开山、采石、挖砂、取土;(三)其他影响地表水渗漏和污染水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