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一条已修改名泉保护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原编制机关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变更方案;原批准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变更方案并组织听证。批准变更的,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