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编制名泉保护规划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依据名泉特征、水文地质地貌和历史沿革情况;

(二)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持名泉原有风貌;

(三)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良好的泉水生态环境;

(四)发挥泉水功能,科学合理利用泉水资源。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