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公安、工商、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查缴、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在结案后三十日内无偿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