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