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市文物、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文物商店应当亮证经营。销售的文物应当由经营者按品类如实登记,经审核并加贴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审核标识后,方可销售。不得伪造、挪用、涂改文物审核标识,销售的文物应当明码标价。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