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文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与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防火、防盗、防爆、防其他责任事故的文物保护责任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生改变的,应当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