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石林遗产地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盗伐、滥伐林木;

(二)擅自挖掘、采集、买卖、运输列入国家和省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

(三)毁坏古树名木;

(四)猎捕野生保护动物;

(五)未经批准采用地下水;

(六)围堵、填塞漏斗或者溶洞等损害地质结构或者生态系统的活动。

地方法规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