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二章 许可与备案第八条已废止经营印刷业、寄售业、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和机动车维修业、旧机动车交易业等特种行业以及营业性歌舞游艺场所、营业性休闲服务场所、营业性康体服务场所等公共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经营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供下列书面材料:(一)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二)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