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申领《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开办申请;

(二)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材料;

(三)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治安信息报送设备的证明材料;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治安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