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