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对有关证书予以吊销或者收缴,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