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为色情活动提供条件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二)为赌博、吸毒提供条件的,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三)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的,对责任人处以5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