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