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擅自开办特种行业的,责令停业;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或者非法经营的物品,予以没收。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