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因科研、教学、人工培育种植、文化交流以及国家公共利益建设等,需要移植或者采伐古茶树的,报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古茶树的移植或者采伐,必须按照规定的数量、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