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