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单位,招标代理、咨询评估等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相关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评估弄虚作假、依据不足、结论错误的;(二)违反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的;(三)不履行监理职责的;(四)不遵守招标代理、代建规定的;(五)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的。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