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的;(二)违法办理项目建设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四)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