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监督,对年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可以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视察、开展执法检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相关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且提供必要的材料。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