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和绩效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投资项目后评价、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建立畅通快捷的信息反馈机制,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咨询机构承担。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