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监督,对年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可以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视察、开展执法检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相关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且提供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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