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县(市)区专利指标纳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指标纳入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考核体系。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