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