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将专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