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六章 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第七十六条有效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出具的证明材料。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出具的证明材料予以更正,并向权利人换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登记证明。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