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抵押权登记/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第六十条有效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抵押人、抵押权人和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登记时间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明确记载其为最高额抵押权。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