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抵押权登记/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第五十八条有效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在建房屋、预购商品房和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