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抵押权登记/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第五十六条有效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或者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四)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