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抵押权登记/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第五十条有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抵押权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抵押登记证明。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