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抵押权登记/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九条有效以集体土地上的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单位负责人证明、单位资格证明;(三)主债权合同;(四)抵押合同;(五)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六)房屋所有权证;(七)房屋抵押范围平面图。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