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第四节 注销登记第四十二条有效因房屋拆迁申请注销登记的,拆迁人应当自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拆迁许可证、被拆迁人出具的代为申请房屋注销登记的委托书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