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的房屋登记工作,并指导县(市)的房屋登记工作。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