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的房屋登记工作,并指导县(市)的房屋登记工作。

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