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经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改变的;

(二)同一房屋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三)房屋翻建、改建、扩建或者房屋部分拆除、焚毁、倒塌致使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改变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