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第三节 变更登记第三十六条有效经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但不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或者名称改变的;(二)同一房屋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三)房屋翻建、改建、扩建或者房屋部分拆除、焚毁、倒塌致使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改变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