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第二节 转移登记第三十四条有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转移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并向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