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第二节 转移登记第三十三条有效申请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该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