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申请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该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办理。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