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向房屋登记机构提交材料原件。无法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