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自然人委托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与委托人在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当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人依法登记的名称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境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公证、认证。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