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展文化遗产特色产业,开发下列文化遗产项目:(一)牛皮大鼓、牛腿琴等民族乐器,以及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织、染、刺绣等工艺品,竹藤编织工艺品、服饰、银饰、器皿、食品等旅游商品;(二)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表演、美术以及文艺、影视等作品;(三)洛奇洛耶与扎斯扎依、敏编咪编、诺玛阿美等原生态歌舞剧;(四)具有文化遗产特色的民居、场所。地方法规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