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在自治县内收购、录制、复制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音乐(乐器)、服饰等实物、图片、影像(视)资料的,应当报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取得的实物、图片、影像(视)资料等的复制件。地方法规 ·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