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在自治县内收购、录制、复制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音乐(乐器)、服饰等实物、图片、影像(视)资料的,应当报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取得的实物、图片、影像(视)资料等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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