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濒危的文化遗产应当实行抢救性保护,在专家指导下制定具体方案,保持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进行真实完整的记录、整理;

(二)征集、收购实物和相关资料,保存、保护相关建筑物、场所等;

(三)其他应当采取的及时抢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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