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盘龙区、嵩明县人民政府在水源保护区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本条例加强对本行政辖区内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领导责任制,保护水源;

(二)按照水源保护专项规划,拟定本行政辖区内水源保护实施方案、综合整治方案及保护管理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实施本条例的各项责任制度,监督检查本辖区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制度的具体情况;

(四)组织制定本行政辖区内水源重点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做好水源保护区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防止污染水源;

(五)严格控制水源保护区人口机械增长,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一级保护区农户的搬迁工作,并妥善安排其生产生活;

(六)进行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