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的规模和管理需要进行设置、配备。
国家投资兴建的大型水库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中型水库配备不少于7名专职管理人员;小(一)型水库和对下游村庄、学校、医院、交通干线等防洪安全有直接影响的小(二)型水库,应当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3名专职管理人员;其他小(二)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名专职管理人员。
其他水利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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