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属地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大型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中型、小(一)型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小(二)型水库及小塘坝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水库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管理。

其他水利工程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管理参照前款执行。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